房地合一稅問題請教

請問這個狀況: 有 A、B 兩人,於 2016 年結婚 2017 年 6 月 A、B 使用婚後共同財產 900 萬 購買房屋土地 H 兩人各持有 50% 所有權 H1、H2 2025 年 A、B 離婚 依據離婚協議分配剩餘財產 A 取得 H 的 100% 所有權 若 A 計劃在 2027 年 6 月後出售 H 假設出售價格 2000 萬 房地合一稅應該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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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互贈房地產時,日後若出售,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 擔心可以準備好資料問國稅局 大部分出問題在自住認定 要戶籍在+實際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