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掛! 林家X舍

此篇沒有要詆毀該學舍商譽,謹陳列事實僅供各位同學參考, 未來遇到租屋糾紛時能妥善維護自身權益。 希望不要有下一位受害者出現。 以下友人A 事由: 房東在4月初時向A詢問是否續住該房間,A當下有表明自己會續駐的意願,但是必須先跟家裡說一聲才能定案,畢竟是家裡出的錢還是得先徵求家人同意才能進行續約。 時間就這樣過了兩個月一直到這禮拜一,房東告知同學A禮拜五必須搬離房間,同學A認為並無向房東拒絕承租將視為自動續約(所以並不急著簽續約),房東也並未告知同學A已將房間出租給別的同學。同學A並無時間另找合適房間,危害同學A居住權益,造成同學A極大困擾。 - 這件事問題在哪呢? - 1.房東單方面終止契約,未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二章建全住宅租賃關系第10條之相關規定(下列法規參考) 出租人(房東)未依規定在無下列違規事實情況下終止契約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A),無法將房間承租給A同學,善自將原有房間另行租給別的同學,造成同學A極大困擾。 - - 依下列法條,同學A並無明確拒絕房東承租該房間,都將視為自動續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一張 總則 第 二 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第 10 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 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 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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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B4 今天有一起去跟教官反應,教官說除非我們明確表達拒絕承租下去,不然都視為自動續約。 他當初也也以為房東知道他會繼續住下去,所以沒有急著續約,但是如果房東不確定的話是否可以在承租給另一位同學時再確認舊住戶意願並且完成續約? 我相信這不是一件很難的事,如果房東真的問過了,同學也表明沒有繼續住下去,才把房間租給另一位同學,這才是比較正常的做法吧,他都說會住下去,續約也不是難事,也沒有刻意去拖房東時間。 但是房東在這期間完全沒有問過他一次,連電話都沒打過。同學也以為會續住下去就沒急著找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