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間築間加盟店老闆,於2026/05/16無預警宣布結束營業後,在2026/05/19由總公司與加盟店老闆提出後續留任及「合法調任」意願。然而當其進一步了解詢問店老闆調任流程,得知是需要等待分店「重新面試、考核」才決定是否錄用!並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調動五原則」,無法保障勞工薪資與勞動條件不變情況下,這在法律上屬於非自願離職或違法調職,不能以「合法調任」作為藉口。
在無法保障員工權益之下,數名員工不願意調任其分店,後續公司與店老闆態度卻開始反覆以模糊方式處理,並未正面回應是否依法辦理關於資遣費、非自願離職文件及相關程序,甚至傾向要求員工簽自遠離職單,以避免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規定,若屬非自願離職或資遣情形,雇主依法需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包括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文件,不得以其他形式規避。
相關對話紀錄、通知內容及工作證明皆已完整保留,之所以選擇公開事件,並非刻意擴大爭議,而是希望讓更多人了解,當面對類似情況時,應注意自身權益。
目前已向相關勞政機關尋求協助,以釐清整體程序是否符合勞動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