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711做滿一個月後,拿到薪水時是一萬四千多,當下是黑人問號的,我做的是正職,最低月薪不是22k嗎?
之後問老闆,老闆回說:“你記得我們簽約時說了什麼嗎?我在重說一次,你說會做滿一年,前兩個月算實習,坐滿三個月獎金三千,實習期按天數算薪水,還記得嗎?”
我:“呃...抱歉,店長,我當下可能誤會了按天數的意思,你可以解釋一下嗎?”
老闆:“按天數就是指你一個月做多久,就像你這個月做20天,一天八小時,但你其中有兩天分別是七小時和六小時,所以總共是157個小時,我們是按勞基法最低月薪22k計算,一天做滿八小時的薪資是22000/30約733,一小時則是733/8約92元,而你做了157小時,所以薪水是157×92=14444,然後再扣掉勞健保,就是你現在的薪水了,那還有問題嗎?”
問題大了好嗎?我一天薪水就這樣呀?!原來我這麼廉價嗎?!真是佛也發火= =
“沒有....”當下沒有新工作怕失業的我俗辣的回答...
“下個月也是按實習算喔,我們簽約時說的你要注意。”老闆繼續說
“我知道了...”已經準備提出離職的我回道
“做滿三個月會有獎金,好好做吧。”老闆鼓勵的說
“嗯我明白了”表面乖乖,但心裡想著老子不做了的我回答
我承認我不是很懂法律,簽約時也沒有注重自己的權利(因為那時只想著先找到工作再說),但還是想問看看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能回答一下,這個計算方式是對的嗎??
只是想瞭解一下實習期的薪水是不是這樣計算,是的話以後找工作老闆提出實習薪水不同就不做那項工作了by提出辭職要求開始找新工作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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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會計資訊系
我只是覺得很好笑,月薪除以天數的原因是因為有含休假才除以30天。你現在跟時薪制一樣有上班才有錢,為什麼還要除以30天。以脫鉤計算方式當然不公平,給你個勞動部官網的例子看看。勞工每月工資為22000元(含全勤獎金),如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
答: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1,267元。(即22,000元-733元)
※自108年1月1日起,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2,330元(即23,100元-770元)
詳細部分還請您致電詢問,不能確定您的身分或者業者與你簽訂的勞動契約範疇屬不屬於我上述說的。
B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