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男友在一間公司上班 有一天 老闆突然說
人太多了 沒辦法在雇用我男友 叫他做到這個月底
然後這理由讓人無法接受 他非常不爽
他就去檢舉老闆..
然後事後老闆發現是他去檢舉 把跟我男友較好的同事
與我 當下一同解僱 (我也是傻眼
然後我在那做了快3年 老闆口頭說
只願意給我1萬元遣繕費... 說一塊都不會在多給
然後我說我要繼續做 老闆回我說:「啊你不能怪我啊 這件事是你們搞出來的 為什麼要去檢舉」我當下說 不是我 為什麼要牽連我 就因為我們是情侶?
然後老闆後來與另外同事 有些紛爭 導致情緒不穩定
老闆娘先請我們回崗位工作 然後過沒多久 就告知我說
你就做到今天 我沒任何表態 我覺得不甘我的事
然後還來找我罵了好久好久 都不用工作一樣-.-
後來我就沒去上班了 畢竟他們都叫我不要去了
後來我就去勞工局詢問 遣繕費跟預告期間的算法
把金額跟算法傳給老闆 他們卻說我敲詐他們..
然後過幾天後 好像是發現賠償金額太高
卻改口說 他們沒有開除我 是我都不去上班
說我要是在不去上班 要依曠職開除我 還要賠償他們的營業額損失(我當下真是傻眼 怎麼會有這種人
後來我就去申請勞工調解 因資遣費 預告工資
時薪不足 沒保勞健保 跟退休金提撥6%
國定假日與加班費都沒有..
再過幾天就要調解了
大家有沒有意見可以推薦我 怎麼對付這樣的老闆們?
(目前老闆要以他沒有開除我 是我曠職..)
謝謝
留言
東南科技大學
B6
其實 雇主沒有投保勞健保,沒有投保【就保】的話
又解雇你和妳男友
你們還有失業補助可以討
依勞工保險條例72,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工因此受損,則雇主應要按失業給付給付標準賠償(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6個月)
根據你內文,你可以主張的項目如下
1.勞退提撥6%
2.資遣費
3.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
4.平日加班費
5.失業補助(這筆金額可以拿6個月,若資方懂這一塊反駁你不可能連續失業6個月,你可以主張那我也會有提早就業獎助)
6.時薪不足
7.若特休都沒再給,你這二年年資特休的錢也可以一併要
以上失業補助這一塊你會拿最多,所以你要舉證雇主有資遣你的事實
最後建議
雇主違法的項目所面臨的罰款都可以當你談判籌碼,若這次協調不成立也不要灰心,明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再去調解一次,你成功機率就會大增,因為資方負舉證責任,拿不出證據就是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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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朋友,其實我會建議這次調解如果能取消就取消,直接先檢舉雇主,明年新法上路再去申請調解,畢竟明年也快到了,且若檢舉有違法的事實,到那時候你手上也有主管機關給你的雇主違法報告
B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