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三個月 離職問題
匿名
請問一下未滿三個月的離職問題
勞基法說未滿三個月若提離職可以無須預告,
那如果我簽了公司的合約:
合約上說:乙方(我)若要終止本契約,需於一個月以前以書面預告甲方,甲乙雙方若未經預告而終止本契約,則需要賠償對方相等天數之薪資作為補償。
問:這樣我是不是就沒辦法說走就走了😢要等一個月?
目前工作下來一個月多,真的非常的不喜歡,原本帶我的人為了交接我也一直還沒有離職。如果我這時候提離職不知道會不會很雞掰,浪費了帶我的人的時間,還要等公司重新找人。
(更)
再問一個很白痴的
請問書面離職一定要打這樣嗎?


還是可以因為任職時間不長,打簡短點,說明就職期間覺得不適任,希望離職日期為x月x號 這樣就好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