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 這代表我被告了嗎? (離職之勞資爭議)

🟢1/7近況更新: 我不理會&不接觸,對方就也沒在向我喊話了,這件事就漸漸的落幕了~ 希望我的文章能幫助到大家! 🔴法律知識 B94 B95 B96 B140 🔴更新 (目前決定等待對方動作) 1. B78 B150 2. 為何不公開公司: 因為怕被吉 3. 我想謝謝廣大卡友們協助梳理目前狀況 因為收到來函的當下我真的沒了工作的心情,整個人都懸在這件事情上,也多次進出諮商室 因為我離職前他們就大聲嚷嚷著要告我,甚至打電話去恐嚇我的家人,要他們等著他的律師信 其實這給了我不小的壓力,但是這麼多人協助且親切的回覆,真的非常謝謝大家 🔴正文 希望大家能救救我這個職場菜鳥😭 跟前公司發生了勞資糾紛,前公司寄了這個給我,這應該也只是存證信函吧! 因為不是法院的來函,所以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是代表要提起訴訟,還是這只是想要我主動和解的手段,如果我無視應該不會怎樣吧? 反正我是不想主動去和解,除非他們要告我,因為這件事真的錯不在我,所以我拒絕賠償😤 🔴懶人包(信函在下面) 1. 我在今年9/10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並承諾做到9/30 2. 9/10提出離職後,我因為意外開刀,並且需要修養,便請假了3天(也告知日後會頻繁的回院檢查) 3. 公司說因為我無故曠職,導致進度落後嚴重影響AB兩案 (補) 我因病請假期前(開刀手術),已繳設計圖,但負責聯絡業主的部門並未告訴我後續狀況,導致我回公司時才發現業主要我提前出圖,但公司聯絡窗口並無告知此事 如果真的被告了,我也有很多證據能佐證我無須賠償 但是,我現在有新工作了,只想趕快忘掉在這裡不愉快的種種,重新開始。 感謝各位的解答😚 🔴函本人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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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相思不可醫 這位同學,此案件若是進入司法訴訟階段,也是屬於民事訴訟,基本上被告不會去派出所做筆錄,也不會有分局的偵查隊對你進行調查,更不會有地檢署的檢察官開偵查庭對你起訴,民事案件是由原告檢附相關的證據,到地方法院民事法庭遞狀,法院會擇期開庭通知原告被告雙方到庭說明,再正式庭之前,法院通常都會先把你們安排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通常調解兩次不成立,或者是原告被告其中一方沒有出席,案子才會回到法院,然而在此之前通常還會有一個調解庭,也是讓你們先嘗試自行調解和解,調解不成立最後才會進入到正式庭的階段 在此跟你說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沒有強制性,所以不出席並不會怎麼樣,民事案件在法院也沒有強制性,法院不會強制原告或者是被告出庭,但是被告如果不出庭替自己辯駁,法院只會依照原告所提出來證據來審判 之前我們公司被人詐騙,我們從桃園地方法院一路打官司到台北地方法院,再到士林地方法院,前前後後官司打了兩年,包含調解委員會,調解庭,正式庭前前後後出席了至少十次以上,民事庭的部分,被告很帥,不出庭就是不出庭,最後的結果民事法院還判我們輸了,原因是證據不足 在刑事庭的部分,從調查局台北市調查站,台北市派出所,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全跑了,前前後後折騰了兩三年以上,最後才逼迫被告拿錢出來和解 此案的關鍵癥結點在於原po是否有依照規定辦理請假,由於原PO發生意外,意外是屬於不可預期,所以發生意外的當下用LINE向公司回報並請假是允許的,但事後應該持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向公司辦理請病假手續 既然原PO依照規定向公司請病假,就沒有曠職的問題,在法律上也就難認原po有故意或過失之曠職,導致公司受有損害的可能,在民法第184中說明,原po必須是因為故意或過失的曠職,且對公司所造成的損失與原po的曠職具有絕對的因果關係,在這前提之下公司才能向原PO求償,但在實務上公司要如何去證明?舉證的責任在公司 再者這種存證信函跟律師函,僅有法律上告知通知送達之意思表示,真正法院的審判還是要看雙方所提出來的證據 還有所謂的法律顧問,僅是提供在法律顧問合約期間之內的法律諮詢服務,其費用依照律師的知名度而有所不同,以我們公司之前配合的法律顧問,一年的法律顧問費大約36000,這個只是提供一些諮詢服務而已,你如果另外要寫法律書狀,去法院出庭,那些都是要另外再收費的,並不是一年無限次無上限的讓你隨便出庭的 另外原告在民事法院提出訴訟的時候,必須要繳納民事法院的裁判費,民事法院不是免費的,我印象中裁判費是訴訟金額的千分之一,但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元 要去法院告人真的不是這麼簡單,你本身的證據要準備得非常的完整充分,如果你要委託律師的話還要另外一筆律師的費用,一般以我們來說,如果不是涉訟金額龐大,我們基本上都不太會去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