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新竹棒球場案 前市長林智堅獲不起訴
我不認為光靠「柯文哲被起訴、林智堅不起訴」,就能直接說司法雙標,兩案在證據上確實有差異。但如果只看圖利罪最前面的兩個構成要件,客觀上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首長到底是不是「明知違法」?兩案檢方實際操作
我不認為光靠「柯文哲被起訴、林智堅不起訴」,就能直接說司法雙標,兩案在證據上確實有差異。但如果只看圖利罪最前面的兩個構成要件,客觀上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首長到底是不是「明知違法」?兩案檢方實際操作
各位好,我是日本的大學生,目前正在準備日本與臺灣刑法比較的報告。這不是實際案件的法律諮詢,而是學術研究問題。想請教以下兩個案例在臺灣法下會如何處理。案例一:沒有共同犯意,甲先毆打V的胸部,幾分鐘後,乙
先不談政黨立場,也先假定中選會確實如其組織法定位,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獨立機關,而不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問題是即使承認中選會對立法院依《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交付的公投案,仍具有最低限度的適法性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