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媽媽問我為什麼要支持同婚?

其實當初只是想表達自己很感動的心情,並沒有想到後續的討論會這麼的熱烈。 真的很感謝正反方理性的發言,人本來就會先從自己的觀點出發去評論他人,藉由雙方的觀點我們可以知道對方在想什麼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點,我們不能永遠活在自己的世界不然永遠不會發現問題的所在。 在同性婚姻一定會過關的這個當口,專法或是民法成為了一個探討的重點。大部分比較激進的挺民法,著重於在於平等跟歧視這兩個字。當然對此屬異性戀的,大部分感到不以為然。畢竟如果專法真的可以有效達到同婚的目的、權利上平等、減少社會的資源消耗、而且相對完善,那麼為什麼要那麼為什麼要為了顧及少數人的想法以及感受而忽略掉了多數人的權益呢(成本耗費) B29 B36 B44 B64 B72 B87 B94 B123 B110 B123 B145 B157 B165 B168 B226 B243 B272 以上標記的樓層都有討論到法律的層面(有漏的歡迎標記我補上) 如果認真想要探討法律層面的問題可以去看。 最後,雖然我是支持的,但是不得不說有時候也許是身為少數長久以來遭受到的壓力,蠻多同性戀的朋友都是蠻敏感的。 反對不一定是恐同也許它有他不支持的理由,可能出自於法律上的考量,可能源自於自身宗教產生的背德感。 其實不論是挺還是反我們都要學會尊重。 畢竟不可能有一個人被所有人喜歡的。 謝謝你們的理性。 ••••••••••••••••••••••••••••••••••••••• 媽媽跟姐姐都不支持,並決定投反對票。 她們問我,為什麼支持? 我說:我以前也反對。覺得棒子打棒子什麼的超級噁心。可是我後來看到一些同性伴侶的感情,發現跟我們沒有什麼區別。異婚同婚的差別,只在於做愛的方式不一樣而已。 但是我還是覺得有礙觀瞻,於是一直努力找一個又一個的反對理由。卻發現每一個看似正當的理由事實上是多麼的莫名奇妙。 我找不到反對的理由。 我和媽媽姐姐進行了一場激烈的辯論 剛剛媽媽打給我說,她被我說服了,正在繼續說服他的同事們。 姐姐也跟我說,他幫我拉到了三票。 好感動,好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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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7 我覺得妳提出的問題蠻好的,我自己也曾經被這問題困惑而去翻查,以下是我收集的資訊,有點長,但希望可以回答這問題。 之前的釋憲案中,大法官也說得很清楚,生育能力不能夠做為《民法》差別待遇同性婚姻的憲法上合理理由。 首先大家要有一個基本觀念,誰和誰在「法律上」有親子關係,不一定會和「生物上」的血緣完全相符。子女和母親之間,透過懷孕和生產的事實,可以清楚地建立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是子女和父親之間要怎麼樣建立法律關係呢?現在的民法是透過婚生推定制度。簡單地說,法律會先認定,妻子如果在婚姻存續時受胎,原則上這個孩子就是在婚姻關係內所生的子女,夫因此和子女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民法第1063條第1項) 司法院和法務部在公聽會提出的書面報告,都沒有認為通過同性婚姻後,因為同志不能自然生小孩,不能適用婚生推定的條文,就會造成民法體系大亂。法務部只是建議將婚生推定相關規定一律不適用在同性配偶身上(包含1061, 1062, 1063條)。司法院則是認為可以不用像尤委員版本一樣,特別訂一條法律寫明婚生推定只限於異性夫妻,他們建議只要透過法律解釋、或在立法理由裡面敘明即可。 有幾方的修改法在討論同性婚姻的婚生推定: 1. 《民法》1063條是規範異性配偶關係,同性配偶的妻絕對不會經由婚姻關係受胎,解釋上當然無法適用。目前用《民法》親屬編在通則新增訂第971之1條「平等適用」的立法方式很適當,不會掛一漏萬又簡便可行,其實不用特別在但書加註同性配偶不適用民法婚生推定的字樣。(司法院2016.11.17書面意見) 2.女同志配偶還是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懷孕,而且為了使得子女出生後就有法律推定的雙親存在,增加對孩子的保障,所以可以在立法理由另外寫明,參考美國法院判決中的「禁反言理論」,曾經明示要一起生小孩的人,就會被婚生推定綁定,女同性配偶在婚姻中生出孩子還是可以適用《民法》第1063條。(伴侶盟2013年草案) 3. 《民法》第1063條是用血緣綁定推定,配偶他方可以用無血緣否認婚生推定,所以同性配偶沒有辦法直接適用。所以需要另立《民法》第1063條之1,在法條中以「意定」要件取代「血緣」要件,並且同時在第1063條之1的條文裡排除生物父親認領的可能性,才能保護女同志配偶。(伴侶盟2016年草案) 原本《民法》中用「血緣」綁定的婚生推定,對同性配偶來說真的不太合用。所以各派修改說,也才會都進一步考慮以「意定」取代「血緣」,讓女同志配偶其中非生母之一方,也可以享有親權及與子女發生親屬關係。 另外,如果立法院將來的討論決定不用特別寫明排除同性配偶的適用,但留待將來修改《人工生殖法》的機會,就更能彰顯同性配偶就與異性不孕配偶完全一致,所有條文都可以「平等適用」的精神。之後的實務案例則留待《人工生殖法》修法或司法形成,亦不失為可以考慮討論的立法選擇。 資料來源:公視新聞議題中心